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教學中行動電話使用規範

 
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 

第一條:依據教育部台(九0)訓(二)字第九0一六三六四六號函辦理,為提昇教學品質,加強通訊禮儀,訂定此規範。

第二條:教學中學生之行動電話應自動關機,若有學生行動電話干擾上課秩序之情形,教師應予制止,經履勸不聽者提交學務處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
第三條:教師於教學進行中亦應主動關機,非有緊急必要切勿開機;教師於教學中因使用行動電話,而影響教學品質,經學生反應後,得送交教務處處理。

第四條: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。

第五條:本規範經教務會議通過,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